个人定期存单质押贷款,是指借款人以XX银行及他行签发的、其本人名下的未到期个人本外币定期储蓄存单设置质押,从XX银行取得一定金额的人民币贷款,并按期归还贷款本息的一种信用业务。
【使用指南】
•申请条件
1、年龄在18岁(含)以上60岁(含)以下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外国人、无国籍人以及港、澳、台居民为借款人的,应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居住满一年并有固定居所和职业。
2、具有贷款偿还能力,信用良好;
3、提供符合兴业银行要求的存单作质押;
4、其他兴业银行规定的贷款条件。
用于质押的定期储蓄存单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与贷款经办行所属分行辖内任一经营机构签发的未到期的个人本外币整存整取定期存单(折)和存本取息存款;
2、与贷款经办行所属分行辖内任一经营机构签发的XX卡上未到期定期存款;
3、与贷款经办行同城、XX银行认可的“低风险银行”金融机构签发的未到期定期存单。
XX银行不接受所有权有争议、已作担保、挂失、失效或被依法冻结止付的储蓄存单(折、卡)作为质物。
•贷款额度、期限和利率
1、个人定期储蓄存单质押贷款质押率如下:
(1)同一币种的存单质押率较高不超过90%;
(2)不同币种的存单质押率较高不超过80%。
质押率为贷款金额与存单面值之比。存、贷款为不同币种的质押率按业务交易当日兴业银行公布的人民币外汇牌价现汇(现钞)买入价折算。
2、贷款期限不超过一年,以他行签发的个人定期储蓄存单作质押,贷款期限不得超过存单到期日;若以多张存单质押,应以距离到期日时间较近者确定贷款期限。以XX银行签发的存单作质押,贷款到期日可以跨越存单到期日,但贷款期间定期存单到期,必须自动转存。